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重点解析]
书中的具体起算规定要掌握。
四、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当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时,向法院起诉将是权利人确保不丧失诉讼时效的重要手段。除向法院起诉外,其他与起诉性质相似的法律行为,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债权人提出要求
实践中,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情形。但是,权利人应当注意保全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除了向债务人本人直接主张权利以外,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明确,因此也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债务人没有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债务,但是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或者同意分期履行债务等,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从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