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句话。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6条也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还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这些设施虽然是临时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现场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因此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办公、生活区选址应符合什么要求。
2.最后一句话十分重要,一定要准确掌握是“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而不是“尚未结构封顶”或是“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必须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筑法》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其他有关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详见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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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作一般性理解即可。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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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作一般性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