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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辅导(45)

时间:2010-01-26 14:24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重点解析]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必须高度重视。主要掌握:

  1.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

  3.这句话需要掌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 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三)投标文件的提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点解析]

  第28条不难理解,但是却经常出现在试题中。掌握两点:

  1.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重点解析]

  上面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开标之后就不能改标书了。因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就是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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