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6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的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重点解析]
上面的第35条,即无资格参加投标的单位类型需要掌握。
其中,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就是如招标人的某个科室等单位。事实上,不仅招标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其他单位也是如此。上文中谈到,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如果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自然也就不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也就不能参与投标了。
另一种不能参与投标的是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的单位可能知晓类似于标底这样的机密,对别的投标人而言是不公正的。监理单位如果成了施工单位,就变成猫与老鼠是一家的了,自然不会允许。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重点解析]
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前曾经出现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试题中。也要引起注意,这里只要记住这四项就可以了。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通常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