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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辅导(43)

时间:2010-01-26 14:22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能否接近标底,常常是该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条件。正是由于标底在评标当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采用违法手段探听标底,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违法问题。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为了规范标底的编制,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重点解析]

  对于标底,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标底必须保密,

  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4.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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