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重点解析]
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三大类资料要牢牢掌握。
2.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要求是六个字: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是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期并非不可压缩,但是此处的“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指的是不得单方面压缩工期。如果由于外界的原因不得不压缩工期的话,也要在不违背施工工艺的前提下,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压缩。
[重点解析]
1.注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是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在内的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的。
2.注意建设单位不得压缩的是“合同约定的”工期,而不是“定额”工期或是其他。
这里的压缩主要指的是单方。面压缩,这就相当于单方面修改了合同,而经过与施工单位协商合理压缩原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是可以的,这相当于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