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l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l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l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
l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1Z301010~1Z301011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
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
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1Z301012~1Z301014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具体规定
1、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心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
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5年,即从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分为14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Z301020~1Z301022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律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一、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三、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一、宪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三、行政法规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