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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国籍的本国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以赢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
非企业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包括:
(1)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
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观实体。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非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
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
建筑公司、开发公司;
2.客体:
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建筑工程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讲
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l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l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l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湿度
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Z301033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63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