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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冲刺讲义(3)

时间:2010-07-03 18:01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笫67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1.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依据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也可以分为:

  (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

  (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笫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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