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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冲刺讲义(4)

时间:2010-07-05 16:49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1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图书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报酬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

  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

  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

  (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二节规定了各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当属职务作品。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包括如下几种:

  1.第一类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该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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