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54掌握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投标的含义
《招标投标法》第3l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55~1Z301056
1Z301055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认为低于成本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起到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同时,低于成本竞标也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借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1Z301056掌握开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一、联合体投标的含义
《招标投标法》第3l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55~1Z301056
1Z301055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认为低于成本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起到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同时,低于成本竞标也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借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1Z301056掌握开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