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招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规定货物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标邀清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为了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还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招标文件的内容要体现公平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24条的“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4.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