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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冲刺讲义(10)(2)

时间:2010-07-13 14:51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为了规范标底的编制,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1Z301053~1Z301054

  lZ301053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的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lZ301054掌握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投标的含义

  《招标投标法》第3l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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