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各地

动态

全国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贵州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山东 湖南 湖北 广东 海南 四川 云南 内蒙古 广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返回首页

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冲刺讲义(15)

时间:2010-07-17 16:06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lZ3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任务情况;

  (2)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3)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应当对这些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三项法定义务,视情形将可能分别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讲

  1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Z3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Z3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Z3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Z3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Z3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1Z3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Z3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092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lZ301074

  1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日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稗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l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劳动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2)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一级建造师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