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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冲刺讲义(16)

时间:2010-07-19 10:3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国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依据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11.3.3款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之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l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7条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有误而导致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产生的费用就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索赔,而不是直接向监理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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