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县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当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安装与拆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则分别规定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还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二)检验检测
1.强制检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于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Z301080~lZ301081
lZ3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由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3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lZ3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与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着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Z301082
lZ3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产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规定: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大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