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2.债权人提出要求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