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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方式及部分重点(2)

时间:2009-06-29 13:40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

  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

  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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