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成立却无效力)
(一)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答案:D
四、免责条款无效
(一)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内涵
(二)种类
(三)撤销权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