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债的清偿)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三、合同条款空缺
四、抗辩权
五、代位权(熟悉)
六、撤销权(了解)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三)解决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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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9月24、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