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34
12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申请延期作出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是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必须在施r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开工,不得无故拖延。但是,由于施r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活动,其受气候、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较大,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允许适当延期还是必要的。对于延期要有限制,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认定有合理理由可以批准其延期开工,但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如果建设单位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将白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没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程的维护管理丁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_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对于凶故中止施一r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单位要与施广告单位共同做好中止施工的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_工作,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于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在审查和管理上更应该严格。
【案例】
1.背景
黄河某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复是:你局2007年12月2/1日报来的《关于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的请示》文件已收悉。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2006]144号)有关要求,对你局2008年度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开工条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1)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批复、筹资方案、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工程合同、材料准备等工作符合水建管[2006] 144号文件开工条件的有关要求,同意于2008年元月15日起开工建设该项目。(2)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批复内容,严格程序,科学组织,精心施工。要加强项目管理,抓好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时发挥工程效益。(3)项目竣工后,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对项目预备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不经批准,严禁动用。(,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部要特别注意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要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单元、分部等阶段验收工作,做好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资料归档、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积极组建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但是,该项目开工报告被批准后,因故未能按时开工。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一直到2008年7月1日方始开工建设。
2.问题
该项目是否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为什么?
3.分析
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在本案中,该项目开工报告从被批准到开工建设,虽然一再拖延开工,但是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且延迟开工的期间并未超过6个月。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