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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52)

时间:2011-07-31 10:41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六、国家机关T-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T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其他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T: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白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2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T.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T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23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T、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T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供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T.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T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丁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T任务。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工程发承包中采用总承包的方式,对那些缺乏T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势,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

  按照2003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 E-P)

  设计一采购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T作,并对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的质量、进度等负责。

  (四)采购一施工总承包( P-C)

  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_丁,并对承包T-程的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T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丁程总承包业务。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T总承包T程内各专业T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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