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丁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丁程项EI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曰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T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T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不论是工程总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由于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均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向建设单位负责。如果分包T程发生问题,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包工程已分包为由推卸自己的总承包责任,而应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当然,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除应加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管理外,还有责任强化对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监管。
123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合体进行T程承包是一种通行的做法。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承包,至少有如下优越性:(1)利用各自优势进行联合投标可以减弱相互问的竞争,增加中标的机会;(2)减少承包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3)有助于企业之间相互学习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发展。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T.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这是因为,大型建筑T.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采取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可以更好发挥各承包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保证T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至于一般的中小型工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完全可以由一家承包单位顺利完成,无需采用共同承包的方式,这样可有效避免由于共同承包过多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我国对承包单依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T_程。这也同样适用于共同承包。就是说,共同承包各方本身都必须具有与其所承包的T.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去联合承包。如果几个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一致,必须以低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为共同承包的业务许可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避免在实践中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汀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汀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各承包方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均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被请求方不得拒绝,但在赔偿后可以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各方过错大小,对于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有权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方进行追偿。这对于避免共同承包各方相互推诿责任,加强各方的协作与配合,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