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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54)

时间:2011-07-31 10:44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123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分包是指r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T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 -.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T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T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T.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T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据此,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白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T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T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庄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样规定,是防止总承包单位以分包为名进行转包行为的发生,以确保工程质量和T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为了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还规定,分包丁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T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丁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T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承包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仅不可以进行'T程承包,也不得承接分包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还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当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将T程发包给某一总承包单位并签订合同,表明建设单位对这一单位的资质水平及承包能力的认可,并信任其能较好地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和保证工程质量。所以,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T程建设项目施T_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T程施T.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这主要是防止层层分包,以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因此,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白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T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T: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T总承包单位将建设丁程主体结构的施T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T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T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界定转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T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T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T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即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T4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T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1: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要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还要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我国对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属法定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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