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
造价工程师应批准延长工期1个月;费用索赔不应批准。
因为,特殊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按不可抗力处理,造成的工期拖延,可以要求顺延;但不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2、 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一座高档写字楼,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项目已明确,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围都已确定,业主为减少建设周期,尽快获得投资收益,施工图设计未完成时就进行了招标。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规定了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投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要垫资20万元。市建管办指定蓝天公司为其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招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
(二)招标工作主要程序确定为:(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2)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3)编制标底;(4)编制招标文件;(5)发放招标文件;(6)接收投标文件;(7)投标单位资格审查;(8)开标;(9)评标;(10)确定中标单位;(11)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12)签定承包合同;(13)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五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乙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在原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新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送招标书,招标方以“一标一投”为理由拒绝该公司报送新的方案。
(四)最后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了某建筑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单位。
业主与承包方鉴订施工合同时,由于设计未完成,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合同条款中有下列规定:
(1)工程合同额为1200万元,总工期为10个月。
(2)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乙方在报价时已考虑了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种措施费用与各种材料涨价等因素。
(3)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的工程地质与地下主要管网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4)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为加强工程进度,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
(1)钢材价格从报价时的2800元/t上涨到3500元/t,承包方向业主要求追加因钢材涨价增加的工程款。
(2)工程遭到百年罕见的暴风雨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施工场地与临时设施 遭到破坏,工期延长了2个月。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拖延工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
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是否妥当?
2.按照目前国内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上述事件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3. 在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是否妥当?为什么?
4. 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5.本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标准答案: 1.不妥当。其合理的顺序应该是:
⑴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⑵编制招标文件
⑶编制标底
⑷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⑸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⑹发放招标文件
⑺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
⑻接受投标文件
⑼开标
⑽评标
⑾确定中标单位
⑿发出中标通知书
⒀签定承包合同
2.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定不同规定,不符合招投标的公正原则。市建管办不能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主持投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应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会议。
招标人拒绝乙公司的新方案的理由是错误的,在开标前投标人提出的新文件属于正式文件有效文件 ,但乙公司递送的补充文件只经项目经理签字仍不符合规定,新文件应认为无效文件。
直接确定评标委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应由招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评委向投标人提出建议或进行谈判违反规定。
3.选用总价合同形式不妥当。因为施工图设计未完成,虽然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工程价格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合同总价无法确定,双方风险都比较大。
可以采用(单纯)单价合同。因为施工图未完成,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而工程范围与工作内容已明确,可列出全部工程的个分项工程内容和工作项目一揽表,暂不定工作量,双方按全部所列项目协商确定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4.第3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提法不当,应改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第4条“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5.本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这样处理:
1)钢材涨价,承包商不可以向业主要求追加工程款,因为本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材料
解析:本案例重点考核的是招投标的相关知识。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审批手续及建设资金到位后可成立招标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合同。
投标技巧有: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突然降价法、联合投标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