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开发居民小区。该小区位于市区,施工条件便利,相关手续已办理,勘察、设计工作已由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甲方进行公开招标,某施工单位(乙方)通过对招标文件的详细分析,认为居民楼设计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过分保守。乙方在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后得出结论,认为砖混结构可以满足工程安全和使用要求,同时增加使用面积、降低造价。乙方为此书面建议甲方将框架-剪力墙结构改为砖混结构。最终乙方中标,其建议也被甲方采纳。
双方于2002年5月5日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10个月。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 基础工程施工时,业主负责供应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使A工作延误0.7周。A工作是关键工作。
事件二 B工作施工后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一预埋件埋置位置有误,经核查,是由于设计图纸中预埋件位置标注错误所致。施工单位进行了返工自理,损失5万元,且使B工作延误1.5周。B工作的总时差为2周,自由时差为1周。
事件三 施工单位因人员与机械调配问题造成C工作增加工作时间0.5周,窝工损失2万元。C工作为关键工作。
事件四 设备安装时,因接线错误造成设备损坏,使安装调试工作D延误0.5周,损失12万元。D工作为关键工作。
发生以上事件后,施工单位均及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1.乙方在投标过程中运用了哪种投标技巧?运用是否合理?
2.该工程项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得当?为什么?
3.乙方的索赔是否应予以批准?为什么?
4.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期,每延期一周补偿施工单位6000元,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6000元。计算施工单位应得的工期与费用补偿各是多少?
标准答案: 1.乙方运用了增加建议方案法的投标技巧。该投标技巧运用得当。因为开发居民小区,应在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乙方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了建议方案不仅可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而且降低造价、增加了使用面积,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易为甲方所接受。
2.该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是合理的。因为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完成建设工程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此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如下:
(1)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的项目;
(2)工期较短的项目、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
(3)风险不大的项目。
本案例中,勘察、设计工作已由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乙方可以据此准确地计算工程量,因此,从控制造价的角度出发,双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索赔分析如下:
事件一:业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因此业主应给施工单位补偿工期和相应的费用。
事件二: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索赔成立。但 B工作延误的1.5周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施工单位工期补偿,但应给补偿相应的费用。
事件三: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使C工作延长,索赔不成立,故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
事件四:由于施工单位安装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索赔不成立,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
4.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工期补偿为:
事件一: 工期补偿0.7周
施工单位应得到的费用补偿为:
事件一:0.7×6000=0.42万元
事件二:5万元
施工单位的罚款额为:
事件三罚款:0.5×6000=0.3万元
事件四罚款:0.5×6000=0.3万元
解析:本案例重点考核的是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投标技巧有: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突然降价法、先亏后盈法、投标法等。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