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各地

动态

全国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贵州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山东 湖南 湖北 广东 海南 四川 云南 内蒙古 广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返回首页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复习:第一章(5)

时间:2012-01-17 11:28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复习:第一章(5)

  2Z201043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2Z201043 掌握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王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 A )。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C.张某 D.张某、王某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二级建造师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