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各地

动态

全国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贵州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山东 湖南 湖北 广东 海南 四川 云南 内蒙古 广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返回首页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复习:第一章(4)

时间:2012-01-17 11:27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复习:第一章(4)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例如,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
  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
  2.客体:
  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2Z20104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因意思不真实的原因,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二级建造师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