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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复习:第一章(9)

时间:2012-01-18 11:18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复习:第一章(9)

  2Z201050 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Z201051 掌握抵押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买受人
  2)承租人
  例:王某是某长宇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2008年9月,他租用了一台塔吊,租期为1年,08年11月,李某找到王某说该塔吊已作为抵押物,他就是抵押权人,并出示了抵押合同。该合同显示抵押合同自08年10月确定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王某不可以继续租用该塔吊
  B.王某可以继续使用,但如果在租期内李某需要实现抵押权,就不可以租用了
  C.在租期内,李某不可就此塔吊实现抵押权
  D.在租期过后,李某不可就此塔吊实现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Z201052 掌握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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