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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复习:第一章(10)

时间:2012-01-18 11:19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复习:第一章(10)

  2Z201053 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债务人。
  1、留置财产
  2、留置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动产自交付生效
  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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