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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撤销权

时间:2012-03-31 11:41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Z202044.了解撤销权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千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三)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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