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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抗辩权

时间:2012-03-31 11:42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Z20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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