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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资料(15)

时间:2010-07-29 08:32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3)违约终止

  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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