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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89)

时间:2011-08-27 09:27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12304036

  《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鉴于建造师的执业特点,这里仅介绍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承担一定的义务,互享一定的权利。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准时将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并有权取得托运人支付的费用,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有义务支付运输费用。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不是围绕货物本身产生的,而是围绕着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求偿权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1)运送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一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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