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包装的义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告知的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收货人的义务
(1)提货验收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在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必须支付。
三、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问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建筑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收到设备后1个月内支付设备款,且由供应商负责交运输公司承运,运费由建筑公司收货后支付。运输途中,因泥石流灾害,导致设备完全报废。运输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按约定支付运费,建筑公司以运输公司交付的设备已经毁损为由,拒不支付,且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设备毁损的损失。
2.问题
(1)运输公司可否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运费?
(2)建筑公司就设备毁损应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3)供应商可否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设备款?
3.分析
(1)运输公司不可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运费。理由有二:第一,主体不适格(或称主体不合格)。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到付运费合同属涉他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承运人只能要求托运人即设备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无权请求支付运费。《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且设备完全报废,故运输公司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2)建筑公司应自己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无权要求供应商或运输公司赔偿其损失。《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自建筑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建筑设备买卖合同起,毁损灭失风险由建筑公司承担。
(3)供应商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设备款。因为,供应商已依约完成交货义务。按照《合同法》第44条、第314条的规定,自将设备交运输公司时起,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仅消灭了其支付运费的义务,并未消灭其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