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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辅导(1)

时间:2010-10-11 15:24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1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1Z302040合同的履行

  1Z3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1Z302042掌握抗辩权

  1Z302043掌握代位权

  IZ302044 了解撤销权

  IZ302050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IZ3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

  IZ3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

  IZ30206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IZ302061 掌握合同的解除

  IZ302062 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IZ302070 违约责任

  IZ30207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l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lZ302080合同的担保

  lZ302081掌握合同担保的规定

  lZ302081掌握合同担保的方式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

  《合同法》笫5 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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