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lZ30204l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法》第65条:“笫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l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IZ30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I)经营状况严最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倍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由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