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各地

动态

全国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贵州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山东 湖南 湖北 广东 海南 四川 云南 内蒙古 广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返回首页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辅导(2)

时间:2010-10-11 15:26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l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l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l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

  l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l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l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l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湿度

  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1Z301040建筑法

  lZ30104l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lZ3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Z301010~1Z301011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一级建造师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