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12~1Z301014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职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具体规定
1、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1Z301020~1Z301022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