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1Z304014
一、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及开工日期、T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r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T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T,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T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下同)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T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T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丁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丁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T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T_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并妥善保护已完T.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T要求,T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T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T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白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T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T期延误,经T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T.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T.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T.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T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丁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T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工期。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r。凶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丁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r.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T.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T‘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T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T程经竣1-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一r.^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支付工程竣丁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据此,工程经竣T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T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