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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预习(4)

时间:2012-02-04 11:28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预习(4)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属于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属于可撤销、可 变更);

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否则,无效)。

(1)标底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②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③以代理人独立意志的表现),其④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合法、非法均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监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代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制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担任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担任:①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①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②本人知道他人的行为不否认的,视为同意;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发对的,双方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需转托代理的,需经代理人同意,如不同意代理对自己所转托人的行为负责,但紧急情况为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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