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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预习(4)(2)

时间:2012-02-04 11:28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四表见代理:实无代理权(无权、越权、代理终止),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实施了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实施了代理活动;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未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

五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1)期满或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分清各个代理终止的原因)2《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下列情形是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双方约定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债权是对特定人(专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

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1意定(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四连带之债的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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