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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冲刺精讲(23)(2)

时间:2010-08-07 13:1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1Z204033 了解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运行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提供了组织制度方面的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运行,实质上就是系统功能的发挥过程,也是质量活动职能和效果的控制过程。然而,质量控制系统要能有效地运行,还有赖于系统内部的运行环境和运行机制的完善。

  一、运行环境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运行环境,主要是指以下几方面力系统运行提供支持的管理关系、组织制度和资源配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的合同结构

  建设工程合同是联系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纽带,只有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结构合理、质量标准和责任条款明确,并严格进行履约管理的条件下,质量控制系统的运行才能成为各方的自觉行动。

  (二)质量管理的资源配置

  质量管理的资源配置,包括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以及实施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器具、软件等物质资源的配置。人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质量控制系统得以运行的基础条件。

  (三)质量管理的组织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性文件的建立,为质量控制系统各个环节的运行,提供必要的行动指南、行为准则和评价基准的依据,是系统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

  二、运行机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运行机制,是由一系列质量管理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内在能力。运行机制是质量控制系统的生命,机制缺陷是造成系统运行无序、失效和失控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系统内部的管理制度设计时,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防止重要管理制度的缺失、制度本身的缺陷、制度之间的矛盾等现象出现,才能为系统的运行注入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反馈机制和持续改进机制。

  (一)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建设工程项曰质量控制系统运行的核心机制,它来源于公正、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制度设计或安排。这是因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是由多主体参与的价值增值链,只有保持合理的供方及分供方等各方关系,才能形成合力,是建设工程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

  (二)约束机制

  没有约束机制的控制系统是无法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的,约束机制取决于各主体内部的自我约束能力和外部的监控效力。约束能力表现为组织及个人的经营理念、质量意识、职业道德及技术能力的发挥;监控效力取决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外部对质量工作的推动和检查监督。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质量控制过程的制衡关系。

  (三)反馈机制

  运行的状态和结果的信息反馈9是对质量控制系统的能力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价,并及时做出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因此,必须有相关的制度安排,保证质量信息反馈的及时和准确,保持质量管理者深人生产第一线,掌握第上手资料,才能形成有效的质量信息反馈机制。

  (四)持续改进机制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主体间,应用PD-CA循环原理,即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置的方式展开质量控制,同时必须注重抓好控制点的设置,加强重点控制和例外控制,并不断寻求改进机会、研究改进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

  1Z20404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

  1Z204041 掌握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任务目标。

  (一)建设单位的控制目标

  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通过对施工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和决策,保证竣工项目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质量标准。

  (二)设计单位的控制目标

  设计单位在施工阶段,通过对关键部位和重要施工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签证、设计变更控制及纠正施工中所发现的设计问题,采纳变更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保证竣工项目的各项施工结果与设计文件(包括变更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相一致。

  (三)施工单位的控制目标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根据施工合同的任务范围和质量要求,通过全过程、全面的施工质量自控,保证最终交付满足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质量标准(含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含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供货单位的控制目标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厂商,应按照采购供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货物及其质量保证、检验试验单据、产品规格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的控制目标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通过审核施工质量文件、报告报表及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等形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监理;并应用施工指令和结算支付控制等手段,监控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活动行为、协调施工关系,正确履行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施工质量的自控和监控是相辅相成的系统过程。自控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能力是关键,是施工质量的决定因素;各监控主体所进行的施工质量监控是对自控行为的推动和约束。因此,自控主体必须正确处理自控和监控的关系,在致力于施工质量自控的同时,还必须接受来自业主、监理等方面对其质量行为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质量检查、评价和验收。但作为自控主体不能因为监控主体的存在和监控职能的实施而减轻或免除其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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