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⑴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⑵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⑶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⑷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⑸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协议内容。
分项工程 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查、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检查评定,总包派人参加,分包完成后,将资料交给总包;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所含的检验批质量均应合格;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有:⑴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⑵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⑶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⑷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⑸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验收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⑴经返工重做,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布工程、单位(子工程),严禁验收。
21.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人员进行审核,并参与验收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