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平原则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3、有偿合同(买卖、租赁、运输、承揽);无偿合同(赠与、借用)。
4、诺成合同(委托、勘察、设计);实践合同(保管、定金)。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要约的概念: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五、要约生效的情形: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的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六、要约的撤回、撤销、消灭及邀请
1、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未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消灭(失效):指要约生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情形有:(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邀请(引诱):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