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承包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工程分包的法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七、监理的法律责任
1、与建筑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
三、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